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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27/97/M號訓令

公報編號:

42/1997

刊登日期:

1997.10.20

版數:

1232

  • 核准郵政句裹服務之陸路及海路進口運費之應得部分─一廢止十二月十八日第316/95/M號訓令。
廢止 :
  • 第316/95/M號訓令 - 修改陸路及海路運費應得部分--廢止九月十六日第173/91/M號訓令。
  •  
    相關法規 :
  • 第23902號訓令 - 著將第47597號法令及第47598號國令分別核准承認一九六四年在維也納舉行第十五屆國際郵電組織聯合會議時簽訂之國際郵電組織、及其總章程、協議及協約以及履行該等協議及協約之條例連同該等協約及條例連同該等協約及章程之葡文本在各海外省政府公報刊登。
  • 第47597號國令 - 核准承認一九六四年在維也納舉行第十五屆國際郵電組織聯合會議時簽訂之國際郵電組織及其總章程、協議及協約。
  • 第47598號國令 - 核准有關一九六四年七月十日在維也納舉行第十五屆國際郵電組織簽訂之協議及協約之履行條例。
  • 第257/71號國令 - 分別追認第47597號國令核准之萬國聯合郵政組織補充條約暨萬國聯合郵政組織一九六九年在東京舉行第十六次會議時簽訂之萬國郵政協約及有關議決案。
  • 第391/71號國令 - 核准萬國聯合郵政組織一九六九年十一月四日在東京舉行第十六屆會議時簽訂之總章程暨協議與協定實施章程。
  • 第227/97/M號訓令 - 核准郵政句裹服務之陸路及海路進口運費之應得部分─一廢止十二月十八日第316/95/M號訓令。
  • 第233/99號共和國總統令 - 將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四日在第二十一屆萬國郵政聯盟會議上通過之若干法規(《萬國郵政公約》)及其最後議定書,《關於郵政包裹的協定》及其最後議定書,《關於郵政匯票的協定》及《關於郵購的協定》)延伸至澳門地區;該等公約係經五月十八日第17-A/98號命令批准。
  • 第17-A/98號共和國總統令 - 批准一九九四年在漢城舉行之第二十一屆萬國郵政聯盟會議上通過之《萬國郵政聯盟章程第五份附加議定書》,簽署聯盟法規時作出之聲明,《萬國郵政聯盟總規章》及其附件,《萬國郵政聯盟會議內部規章》,《萬國郵政公約》及其最後議定書,《關於郵政包裹的協定》及其最後議定書,《關於郵政匯票的協定》及《關於郵購的協定》,該等法規取代一九八九年在華盛頓舉行之第二十四屆萬國郵政聯盟會議之最後法規。
  • 第24-A/98號共和國議會決議 - 通過萬國郵政聯盟關於一九九四年在漢城舉行之會議之法規及聲明,以待批准。
  • 第18/2003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一九六九年、一九七四年、一九八四年、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四年的附加議定書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通知書
  • 第22/2014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二日在日內瓦簽訂的《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第八附加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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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郵政服務 - 郵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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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7/97/M號訓令

    十月二十日

    十二月十八日第316/95/M號訓令訂定郵政包裹服務之陸路及海路費應得部分後,亞太區郵政聯盟執行委員會透過一九九六年年會第五號決議,建議亞太區之各郵政當局以雙邊或多邊協議減低該等運費之應得部分。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第一條 核准下列進口陸路及海路運費應得部分之金額;該等金額適用於根據國際郵政包裹協議及其附件規章提供郵政包裹服務之郵政當局與澳門之關係:

    特別提款權(DES) 4.54 (每一包裹)+ 特別提款權(DES) 0.54 (每公斤)

    第二條 澳門與其他郵政當局未就進口陸路及海路運費應得部分之金額簽訂協議者,方適用上條所指之金額;相反,應適用協議訂定之金額。

    第三條 廢止十二月十八日第316/95/M號訓令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五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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