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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97/M號訓令

十月十三日

經澳門司法委員會建議;

總督根據八月二十九日第112/91號法律第二十條第四款、第十八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a項規定,命令:

獨一條 任職澳門第一審法院之法官Alberto Manuel Gonçalves Mendes學士之定期委任自一九九八年一月六日起續期十八個月。

一九九七年十月三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