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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澳門司法委員會建議;
總督根據八月二十九日第112/91號法律第二十條第四款、第十八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命令:
獨一條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Lourenço Gonçalves Nogueiro學士為共和國檢察長,為期十八個月,以便擔任駐澳門法院檢察長之職務。
一九九七年十月三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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