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鑑於有必要將現行之營業稅表格配合財政司實施結算及徵收之電腦程序之實際需求;
總督根據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5/77/M號法律核准之營業稅章程第六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命令:
一、修改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5/77/M號法律核准之營業稅章程之M/8式表格,其附於本批示,並成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開始生效。
命令公布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九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