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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97/M號法令 - 第一章 - 第二章 - 第三章 - 第四章


擋土結構與土方工程規章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標的

一、擋土結構與土方工程規章適用於填土設計、袪水、地基改良 及加固、擋土結構與斜坡,包括土體與岩體等地工事項。

二、本規章應與《結構安全及荷載規章》及《地工技術規章》結 合使用。前者建立總體安全標準以及確定結構安全度之方法;後 者論及地工結構物之強度、穩定性、使用性及耐久性方面之要求。 關於在擋土結構與土方工程所使用之材料,應使用特定法律文件之 規定。

第二條

原理及應用法則之間之區別

一、本規章包括原理及應用法則。

二、原理用以建立概念、定義、要求及分析方法,除非本規章有特 殊說明,否則概不允許變更。

三、應用法則應符合原理並滿足其要求,通常係被認可法則之例子。

四、允許使用與規章給出之應用法則不同之替代法規,但該等替代 法規應證明符合相應之原理。

五、應用法則以較小之字體印刷,並以簡寫RA作開頭。

第三條

基本條件

使用下列之基本條件:

a) 設計所需之數據已被收集、記錄及解釋;
 
b) 結構物由具有適當資格及經驗之人員設計;
 
c) 數據收集、設計及施工人員之間存在著足夠之連續性及 聯繫;
 
d) 在工場、車間及現場,已提供足夠之監察及質量控制;
 
e) 施工係由具有恰當技術及經驗之人員根據相關之標準及說明 書來進行;
 
f) 施工材料及產品係按照本規章或相應之資料或產品說明書 來使用;
 
g) 結構物會有足夠之維修;
 
h) 結構物係按照設計所定義之目的來使用。

第四條

地工設計之基礎

《地工技術規章》第二章之規定適用於擋土結構及土方工程,即關 於設計要求、地工分類、設計所考慮之狀況、耐久性、地工設計之 方法及地工設計報告。

第五條

地工特性描述

《地工技術規章》第三章之規定適用於擋土結構及土方工程進行設 計或施工各方面事項之地工特性描述。

第六條

施工、監測及保養之監察

《地工技術規章》第四章之規定適用於對擋土結構及土方工程進行 之施工、監測及保養之監察各方面事項。

第七條

擋土結構與土方工程規章所使用之術語

擋土結構與土方工程規章所使用之下列術語具有下列含義:

a) 類似經驗:指與地基相關,已經以文件形式記錄或以其它 形式清楚建立之資料,與設計中所考慮之地基,包括有同一類 之土體及岩體,該等地基將出現相似之地質特性,並包含相似 之結構物;在現場所獲得之資料視為特別相關。
 
b)地基:指在施工實施以前已存在之土體、岩體及回填土體。
 
c)結構:除了正常所指之結構概念以外,本規章所指之結構 還涉及工程施工期間之回填土體。

第八條

單位

國際單位(S.I.)之應用應符合ISO1000之要求。

RA 對地工技術計算來說,推薦使用下列單位:

- 力 ................................................................... kN,MN
- 彎矩 ............................................................... kNm
- 質量容量 ....................................................... kg/m3,Mg/m3,t/m3
- 容重 ............................................................... kN/m3
- 應力、壓力、強度 ....................................... kN/m2,kPa
- 勁度 ............................................................... MN/m2,MPa
- 滲透係數 ....................................................... m/s,m/ano
- 固結係數 ....................................................... m2/s,m2/ano

第九條

符號

本規章所用之符號符合ISO3898標準之要求,適用於所有規章之 符號在《結構安全及荷載規章》中定義。在《地工技術規章》及 《擋土結構與土方工程規章》中所使用之符號在附錄一中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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