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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1/97/M號訓令

七月二十八日

為了繼續促進澳門公共衛生之發展,有需要培訓新衛生服務人員,以確保尤其在監察食物鍊、食用水及協助體弱人士機構方面之預防性活動之延續性、工作環境衛生及環境清濟。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六月八日第29/92/M號法令第三十三條第四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

在衛生司技術學校設立衛生技術人員培訓課程,其學習計劃載於本訓令之附表內。

第二條

具有至少九年級或經適當認可之同等學歷者,得報讀上述課程。

第三條

課程名額、收生標準、課程學科之大綱以及課程之修讀期間及報讀條件,由總督應澳門衛生司司長之建議及根據教務委員會之贊同意見,以批示核准。

第四條

完作課程且成績合格之學員獲發衛生技術人員證書。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貝錫安


衛生技術人員培訓課程之學習計劃

第一單元
學科 類別 時數 學分
職業引介 理論 30 2
人口統計學及流行病學之基礎概念 理論 60 4
社會學及衛生教育 理論 60 4
生態學基礎 理論 30 2
管理及計劃概念 理論 60 4
廢棄物料之衛生管理 理論 60 4
監察衛生計劃管理 理論 60 4
指導及輔助教學 理論 30 2
葡萄牙語 理論 60 4
總數   450 30

 

第二單元
學科 類別 時數 學分
環境衛生管理 理論 30 2
居住環境衛生管理 理論 60 4
水費系統衛生管理 理論 60 4
研究之方法 理論 30 2
食物衛生 理論 60 4
衛生微生物學 理論 60 4
監察衛生計劃管理 理論 60 4
指導及輔助數學 理論 30 2
葡萄牙語 理論 60 4
總數   450 30

 

第三單元
學科 類別 時數 學分
實習 實踐 30 2
總數   60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