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鑑於根據五月九日第23/94/M號法令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由第13/SAAEJ/94號批示訂定的公共行政翻譯中心所提供翻譯及口譯服務所收取之費用已沿用多時:
經行政暨公職司建議;
本人按照五月二十日第88/91/M號訓令第一條第一款b)項授予的權限,規定如下:
1. 翻譯及口譯的服務收費如下:
2. 本批示由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於澳門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辦公室。
政務司 黎祖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