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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由於海島市市政議會選舉已於六月二十二日舉行,而有關結果已刊登於七月十四日第二十八期第一組《政府公報》內。
現有需要按照七月二十一日第179/97/M號訓令委任有關主席和一名全職市政委員。
基此;
總督行使十月三日第24/88/M號法律第二十五條三款a)項所賦予的權能,著令如下:
第一條:馬家傑學士(Licenciado Joaquim Ribeiro Madeira de Carvalho)獲委任為海島市市政執行委員會主席。
第二條:鄧華禮(Eduardo Francisco Tavares)獲委任為上述市政執行委員會的全職市政委員。
第三條:本訓令即時生效。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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