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總部設於澳門之澳門保險有限公司請求給予在澳門設立一人壽保險公司之許可;
考慮到許可該申請將為本地區帶來利益,尤其在改善服務多元化及質素,以及促進人壽保險市場之良性競爭方面帶來利益;
根據經六月二十六日第43/89/M號法令修改之二月二十日第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之規定,有關卷宗已適當組成並取得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意見;
護理總督根據二月二十日第6/89/M號法令第三條和第九十一條,以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f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許可在本地區設立將以“Companhia de Seguros de Macau Vida, S.A.R.L.”,中文為“澳門人壽保險有限公司”“Ou Mun Ian Sao Pou Him Iao Han Cong Si”為名稱之公司,以便在澳門從事人壽保險業務。
第二條——亦許可該保險公司對澳門地區任何公共實體提供保險服務。
第三條——經營上條所指保險業務之一般條件及特別條件,由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核准。
第四條——本訓令自公布翌日起開始生效。
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貝錫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