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簡化訂定公眾假期之三月十七日第7/97/M號法令公布,現有需要訂出該等假期。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三月十七日第7/97/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獨一條 一、下列者為澳門地區之公眾假期:
a)一月一日(元旦)、四月二十五日(自由日)、五月一日(勞動節)、六月十日(葡國日、賈梅士日暨葡僑日)、十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十月五日(葡萄牙共和國國慶日)、十一月二日(追思節)、十二月一日(恢復獨立紀念日)、十二月八日(聖母無原罪瞻禮)、十二月二十二日(冬至)、十二月二十四日(聖誕前夕)及十二月二十五日(聖誕);
b)下列節日:春節之首三日、清明節、聖周星期五(耶穌基督受難)、聖周星期六(耶穌基督復活)、端午節及重陽節;
c)中秋節翌日。
二、下列者亦為公眾假期;
a)在澳門市,六月二十四日(澳門市日);
b)在海島市,十一月三十日(海島市日)。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