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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立法會按《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制訂具 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八月九日第8/93/M號法律第三十條修改如下:
一、立法會輔助部門人員為本法律附表一所載者。
二、透過主席團的建議,上款所指人員編制得由立法會的決議修改。
立法會組織法,包括所有本法律及七月二十九日第10/96/M號法律通 過的修改,將連同準用及按修定文本的次序編排在附件中重新公佈。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一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頒布
著頒行
總督 韋奇立
I. 領導及主管人員
一位秘書長
一位副秘書長
三位處長
一位科長
II. 電腦人員
a)高級電腦技術員職程:
一位顧問、首席、一等或二等高級電腦技術員
b)電腦技術員職程:
兩位主任、首席、一等或二等電腦技術員
c)電腦助理職程:
兩位主任、首席、一等或二等電腦助理
III. 翻譯及傳譯人員
a)翻譯職程:
六位顧問、主任、首席、一等、二等或三等翻譯
b)文案職程:
三位主任、首席、一等、二等或三等文案
IV. 專業技術人員:
a)葡文文牘職程:
四位主任、首席、一等或二等葡文文牘
b)中文文牘職程:
四位主任、首席、一等或二等中文文牘
c)技術員助理職程:
四位主任、首席、一等或二等技術員助理
d)助理公關職程:
二位主任、首席、一等或二等助理公關
e)助理技術員職程:
三位主任、首席、一等或二等助理技術員
V. 行政人員:
a)行政文員職程:
八位首席、一等、二等或三等行政文員
VI. 工人及助理員:
a)助理職程:
一位助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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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出現空缺時即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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