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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1/97/M號法令

三月三十一日

隨著《刑事訴訟法典》開始生效,檢察院獲賦予新職責,而若干職責至目前為止係由預審法官擔負。因此,須對法院辦事處及檢察院辦事處之組織引入個別修改,配備必要之人力資源,以迅速、有效開展刑事偵查。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第6/87/M號法令之修改)

二月九日第6/87/M號法令第十九條之條文修改如下:

第十九條

(程序科之簿冊)

一、………………………………………………………
二、………………………………………………………
a)……………………………………………………
b)合議庭所作之終局裁判之登記簿冊;
c)……………………………………………………
d)……………………………………………………
三、………………………………………………………
四、………………………………………………………
五、第一款b項、第二款b項及第四款所指之簿冊可由有關之判決書及終局裁判書之影印本或打印本代替,但須經適當之認證。

第二條

(第6/87/M號法令附表I之修改)

經一月二十七日第1/92/M號法律修改之二月九日第6/87/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所指之刑事預審法院及檢察院之辦事處之組成及人員編制,由附於本法規並成為其組成部分之表替代。

第三條

(人員之調任及轉入)

一、刑事預審法院辦事處人員編制內行將消滅之職位之據位公務員,在司法事務司司長經聽取高等法院院長、助理總檢察長及刑事預審法院法官之意見後所作之建議下,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陸續以相同職級調任至檢察院辦事處人員編制內之職位。

二、上款所指之調任係透過總督批示核准之人名名單以同等職階為之,除須公布於《政府公報》外,無需任何手續。

三、檢察院之現任辦事處主任轉入檢察院辦事處人員編制內所指之法院書記長之職位,但有關之定期委任將維持至定期委任屆滿為止。

第四條

(負擔)

執行本法規所引致之負擔,由司法事務司預算內開支項目中之可動用之款項承擔,以及由財政司為此目的所作之撥款承擔。

第五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附件

人員編制

刑事預審法院

辦事處

組成:中心科及兩個程序科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法院書記長 1
司法文員 法院書記 2
一等助理書記 4 a)
二等助理書記 5 a)
庭差 4
法院文書 8

a)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消滅兩個


檢察院

辦事處

組成:中心科及四個程序科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法院書記長 1
司法文員 法院書記 4
一等助理書記 4
二等助理書記 6
庭差 8
法院文書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