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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6/GM/97號批示

公報編號:

11/1997

刊登日期:

1997.3.17

版數:

321

  • 命令將澳門運動場撥給澳門體育總署。
相關法規 :
  • 第12/94/M號法令 - 通過澳門體育總署新組織架構--數項廢止。
  •  
    相關類別 :
  • 體育運動設施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GM/97號批示

    鑑於澳門運動場已經建成,因此,適宜將其各項設施撥給負責體育活動的官方機構。

    按照二月七日第12/94/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總督命令:

    澳門運動場撥給澳門體育總署。

    一九九七年三月七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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