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經請求設立一間兌換店;
又鑑於有關卷宗已適當組成並取得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贊同意見;
經濟協調政務司根據十一月二十日第80/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二款,《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七條第四款及四月十六日第100/96/M號訓令第二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 許可設立一間名為“Aldifera, Casa de Câmbio, Limitada”,而中文名稱為“歐德利兌換有限公司”之兌換店。
第二條 將設立之兌換店應採用經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核准之章程,並透過從事其業務而進行法律允許兌換店經營之活動。
一九九七年二月三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