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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0/GM/97號批示

公報編號:

6/1997

刊登日期:

1997.2.10

版數:

169

  • 確定今年本地區取得車輛之價格、汽缸容量及性能等特性。
相關法規 :
  • 第36/93/M號法令 - 核准關於屬本地區車輛的組織安排及有關車輛使用的新制度──數項廢止。
  • 第93/GM/96號批示 - 命令組成一委員會,以訂定一九九七年本地區取得之車輛之價格、汽缸容量及性能特性。
  •  
    相關類別 :
  • 政府車輛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GM/97號批示

    鑑於必須根據七月十九日第36/93/M號法令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 訂定一九九七年度政府取得車輛的價格、汽缸容積及馬力的規格。

    根據十一月六日第93/GM/96號批示所委任委員會制定和提交的建議, 總督命令如下:

    政府在本年度取得車輛的價格、汽缸容積及馬力的規格如下:

    I 個人用途客車:

    價 格:最高澳門幣146,000.00

    汽缸容積:由1,301 c.c. 至1,600 c.c.

    馬 力:不限

    車 門:4

    II 一般用途客車:

    A)1. 不超過五座位車輛

    價 格:最高澳門幣121,000.00

    汽缸容積:不超過1,500 c.c.

    馬 力:不限

    2. 六至十二座位車輛

    價 格:最高澳門幣155,000.00

    汽缸容積:不限

    引 擎:汽油或柴油

    馬 力:不限

    B) 一般工作之多用途車輛

    1. 價 格:最高澳門幣95,000.00

    汽缸容積:不超過1,000 c.c.

    引 擎:汽油或柴油

    馬 力:不限

    2. 價 格:最高澳門幣136,000.00

    汽缸容積:由1,001 c.c. 至1,600 c.c.

    引 擎:汽油或柴油

    馬 力:不限

    3. 價 格:由有權限委員會視情況訂定

    汽缸容積:大於2,200 c.c.

    引 擎:柴油

    馬 力:不限

    III 摩托車

    價 格:最高澳門幣19,500.00

    汽缸容積:不超過125 c.c.

    馬 力:不限

    IV 特別用途車輛及政府代表用車

    規格及價格由有權限委員會視情況訂定。

    命令公佈

    一九九七年二月五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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