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鑑於有需要對外聘人員及終止職務所使用之表格重新規定格式和更新;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所授予的權限,命令如下:
一、核准本批示所載附件有關對外聘人員聘用、續約或情況之更改和終止職務等所使用之表格的式樣。
二、取消八月三日第44/GM/95號批示。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