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九日第56/91/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所指,按從澳門往外地之每一乘客運輸憑證而徵收之離境費金額定為澳門幣二十五元。
使用澳門國際機場之乘客不論其目的地為何,均無須繳付上條所指之費用。
一、對於《一九九七年本地區總預算》(OGT/97)為該項性質之收入而登錄在有關欄目內之預計金額之更正,應以在《政府公報》上公布聲明之方式為之。
二、上款所指之收入與開支間之平衡透過在《一九九七年本地區總預算》第十二章之項目內增加款項之方式為之,該項目之經濟分類為05-04-00-00-13“備用金撥款”。
廢止十二月二十日第68/93/M號法令。
本法規之規定適用於自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開始使用之乘客運輸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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