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條第一款C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獨一條--七月十五日第6/96/M號法律第四十八條之條文修改如下:
一、除下款規定外,本法律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二、第四章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生效。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九日頒布。
著頒行。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