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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6/96/M號法律

十二月三十日

七月十五日第6/96/M號法律之修改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條第一款C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獨一條--七月十五日第6/96/M號法律第四十八條之條文修改如下:

第四十八條

(開始生效)

一、除下款規定外,本法律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二、第四章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生效。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九日頒布。

著頒行。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