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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GM/96號批示

鑑於必須簡化納稅人的附加義務,該等義務主要是向稅務管理部門遞交印件。

鑑於這原則引致取消若干印件,該等印件因結構相似可併入其他較一般化印件。

護理總督根據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5/77/M號法律核准之營業稅規章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命令如下:

1. 取消營業稅修改聲明書M/1-A式樣印件。

2. 修改同一營業稅之M/1式樣,並更名為開業/修改申報書,其附於本批示並為本批示組成部分。

3. 本批示由公布翌日起生效。

命令公布。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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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業/營業稅更改申報表 (M/ 1格式)之填寫指引

一般說明

1. 本表格——M/1格式——作為納稅人向財政司申報開業及更改先前提供之資料。納稅人是指擬在本地區從事工商業活動者。
2. 申報為《營業稅規章》第八條所規定之義務,且成為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5/77/M號法律之組成部分。
3. 遞交申報表時,如屬自然人,須附上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之影印本;如屬法人,須附上公布於《政府公報》之公司合同之影印本。
4. 儘管遞交申報表之義務因載於多個稅務法規之法例效力而產生,但只須遞交一式兩份之申請表乙份,其一經財稅處認證後發還納稅人,以作為已遞交申請表之證明。
5. 深色部分無須填寫,該部分屬有關部門專用。
6. 填寫本表格可用電腦、打字機或書寫大寫字母為之。

欄1

姓名/公司名稱

 •自然人——註明姓名或簡稱,並可附加商業種類名稱。
 •法人——註明載於設立或更改公司公證書之商業名稱。

企業類別:

 •按法律規定設立之公司;
 •不當設立之公司;
 •獨資商人;
 •有固定場所之外地企業;
 •無固定場所之外地企業(《營業稅規章》第九條);
 •暫時性從事活動(《營業稅規章》第十八條);
 •社團/財團/非營利機構;
 •或指出其他實體。

身分證明文件:

 •澳門/葡國認別證;
 •居民身分證;
 •護照——國家;
 •非本地勞工身分證明文件;
 •永久居留證。

總址/住所:

 •自然人,註明總址;如無總址,則註明住所。
 •法人,註明企業總址。
納稅人編號由財稅處發給。

欄2

本欄註明商號及場所地點。
場所登記(紀錄)編號由財稅處發給。
如納稅人在一個以上場所內從事活動,則須為每一場所填寫申報表並將之遞交——財政司。

欄3

本欄註明:
 •縱行(1)——所從事之行業名稱,按附於《營業稅規章》“行業總表”之分類註明。
 •縱行(2)——上述規章之行業代號。
 •縱行(5)——所從事之主要業務,註明——P;
 ——所從事之附屬業務,註明——A。

欄4

本欄分別編列為1至9.3號。
在擬申報所屬情況之旁側.以X符號標示。

欄5

註明有關預算開業日期或申報更改日期(《營業稅規章)第8條1,2及3款)。

欄7

本欄作為在本地區無固定場所,但進行工程,活動或提供服務之外地納稅人提供訂立合同人之下列資料:
 •納税人編號;
 •姓名/公司名稱;
 •總址/住所、電話、郵箱及大廈。

欄8

註明:
 •公司最初資,即設立公司之公證書內所載之公司資本;
 •公司現有資本,即最初資本或為最近資本,但後者僅以有更改公司資本者為限。

9

本欄分別編列為1至6號
在發給從事活動准照之實體旁側X符號標示。

(正面)

(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