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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68/96/M號法令

十二月二十六日

一直以來施政方針均訂出澳門工業之多元化及技術現代化為經濟政策上之其中一項目的,因此,重組工業貸款補貼制度(十二月二十六日第65/94/M號法令訂定)之前題仍有效。

因此,宜延遲遞交申請之限期,但不影響全面重新鼓勵工業活動體系之工作 。

基於此;

經聽取咨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第65/94/M號法令之修改)

十二月二十六日第65/94/M號法令第九條之內容修改如下:

第九條

(申請人之資格)

一、欲申請補貼,應截至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填妥有關申請表,並連同必要之資料及提供資金合同一併送交經濟司。

二、 ...............。

三、 ...............。

四、 ................。

第二條

(廢止)

廢止十二月二十六日第65/94/M號法令第十八條。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