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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八月三日第165/92/M號訓令所核准之得勝花園柏景多層停車場使用及經營規章,訂定了使用及經營該停車場之專門條件及規則。
鑑於有必要全面修改該法規,故選擇公布一份新規章。
現核准之規章,主要革新在於建立更有效監管非專用車位月票使用者車輛之機制及改變該停車場原定車位數目。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第一條——核准得勝花園(又稱柏景)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該規章附於本法規並成為其組成部分。
第二條——廢止八月三日第165/92/M號訓令。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一、為本規章之適用,位於得勝花園旁,東北為二龍喉兵營,西北及東南為本地區土地,西南為得勝花園之士多紐拜斯大馬路之大廈內之停車場,為大廈地下一部分、第一層及第二層地庫所組成之公眾停車場,以下稱為得勝花園多層停車場。
二、得勝花園多層停車場有車位一百七十一個,其中十個地下車位保留予本地區行政當局,其餘車位向公眾開放。
三、得勝花園多層停車場入口位於士多紐拜斯大馬路,出口位於得勝馬路。
四、除被特許人特別許可外,禁止具下列特徵之車輛使用得勝花園多層停車場:
a) 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超過九座位者;
b) 總重量超過3.5公噸者;
c) 車輛高度超過1.85米者;
d) 載有危害使用者或在停車場內停泊車輛之安全之有害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之物品。
五、欲以月票使用得勝花園多層停車場之駕駛員,應於每月首三日前往位於大廈地下之收費處購票。
六、欲使用得勝花園多層停車場之駕駛員,如無該停車場月票,應在設於入口處之自動出票機取得普通入場票。
七、擬駛出停車場時,應透過位於出口處由操作員控制之自動機械裝置繳付與泊車時間相應之費用,繳付後應立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一、得勝花園多層停車場內之公眾停車場以下列方式收費:
a)普通票;
b)非專用車位月票。
二、被特許人發出之非專用車位月票,數量不得超過得勝花園多層停車場向公眾開放之車位百分之四十,而百分之六十留予普通票持有人。
三、得勝花園多層停車場之收費如下:
a) 普通票
每小時或不滿一小時...澳門幣二元;
b) 非專用車位月票...澳門幣一千元。
四、上款所指收費,得由總督應土地工務運輸司之建議及經聽取被特許人意見後,以批示調整。
持有非專用車位月票之駕駛員必須在車輛內貼上由被特許人提供且式樣經土地工務運輸司核准之通行證,以識別使用者之車輛、停車場、月票編號及月票上之月份。
得勝花園多層停車場內之被特許人之當值人員,應穿著專有制服及使用認別證件,兩者式樣均由土地工務運輸司核准。
七月十三日第52/87/M號法令所核准之使用及經營多層停車場規章之規定,補充適用於本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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