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第293/96/M號訓令

十二月二日

鑑於澳門地區需要有受過切合過渡期挑戰之適當法律培訓之人材,尤其鑑於聯合聲明所保證之價值保持不變,因而設立經二月二十七日第13/89/M號法令認可之法律課程。

隨著澳門大學及其法學院之設立,澳門大學法學院之葡文法學士學位課程之學習計劃與學術及教學編排,已由四月二十六日第104/94/M號訓令核准。

在發展澳門法律研究方面,繼續保留葡文法學士學位課程,現核准澳門大學法學院中文法學士學位課程之學術及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目的是在過渡期以後這所法律學府之展延得以鞏固和培訓法律人材。

在澳門大學之建議下,並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所賦予的權能,著令如下:

獨一條—核准澳門大學法學院中文法學士學位課程之學術及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並載於附件I及附件II,作為本訓令之組成部份。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四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附件I

中文法學士學位課程

學術及教學編排

1.澳門大學法學院中文法學士學位課程計劃之科目,從學術及教學角度上,分為八個範疇:

a)私法學:

法學緒論
民法總論
債法
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
物權法
親屬法和繼承法
商法I
商法II
國際私法I
國際私法II

b)民事訴訟法學:

民事訴訟法I
民事訴訟法II

c)政治法學:

憲法
政治學
行政法I
行政法II

d)刑法學:

刑法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e)公法學:

國際公法

f)法律史學及法哲學:

法制史
法學總論
葡國法總論

g)比較法學:

法制比較
中國法總論
中國民商法

h)經濟法學:

經濟學
公共經濟
稅法
區域經濟關係

2.在不妨礙由章程賦予學院學術委員會之權限下,由一名主任教授專門負責上述每一範疇,該主任教授以此身份成為上述委員會成員。


附件II

澳門大學法學院中文法學士學位課程學習計劃

第一學年

科目名稱 種類 每周學時
理論課 實踐課
法學緒論 學年 4 1
法制史 學年 3 1
憲法 學年 3 2
政治學 學期 3 1
經濟學 學期 3 1
漢語寫作 學年 2 1
葡萄牙語言和文化I 學年 6 2

第二學年

科目名稱 種類 每周學時
理論課 實踐課
民法總論 學年 3 2
行政法I 學年 3 2
刑法 學年 3 2
國際公法 學期 4 1
公共經濟 學期 4 1
葡萄牙語言和文化II 學年 6 2

第三學年

科目名稱 種類 每周學時
理論課 實踐課
債法 學年 3 2
民事訴訟法I 學年 3 2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學年 3 1
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 學年 3 1
行政法II 學期 3 1
稅法 學期 3 1
葡萄牙語言和文化III 學年 5 2

第四學年

科目名稱 種類 每周學時
理論課 實踐課
物權法 學年 3 1
親屬法和繼承法 學年 3 1
商法I 學年 3 1
民事訴訟法 II 學期 3 1
國際私法I 學期 3 1
中國法總論 學年 3 1
葡萄牙語言和文化IV 學年 5 2

第五學年

科目名稱 種類 每周學時
理論課 實踐課
商法II 學年 3 1
法學總論 學年 3 1
葡國法總論 學年 3 1
國際私法 II 學期 3 1
區域經濟關係 學期 3 1
中國民商法 學期 3 1
法醫學 學期 3 1
法制比較 學期 3 1
葡萄牙語言和文化V 學年 3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