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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在訂定本地區高等教育總架構規範的同時,制定了頒授碩士學位所應遵守的規定,而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號法令已對該等規定作出規範。
鑑於有需要在本地區培訓在技術上不僅能使亞太區和歐盟之間的關係概念化並能跟進這種關係的專業人材,從而令澳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歐洲和亞太區之間聯繫城市的意念得以鞏固,因此,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審議了將與澳門歐洲研究學會合辦的歐洲事務碩士課程學習計劃。
基此;
在澳門大學建議下: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所賦予的權能,著令如下:
第一條--核准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的歐洲事務碩士課程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載於本訓令的附件內,而該附件係本訓令的組成部份。
第二條--該課程的科目在五個學期內授完,每學期為三個月。
第三條--稱為零學期的首學期的科目當巳包括在其它高等課程學習計劃內而學員又能證明已取得該等學科的及格成績,則該等學員可獲豁免修讀全部或部分的有關科目。
一、第一條所指期限屆滿後,應在經營澳門國際機場之被特許實體之代表及有權限之警察當局之代表在場之情況下,開啟物件,並將物件內之物品視為遺棄物詳細列於書面筆錄內,且由上述代表簽名。
二、在不抵觸本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情況下,被遺棄之物品在公開拍賣時應售予出價較高者,且至少應提前五日在本地區擁有讀者最多之一葡文報及一中文報上刊登有關公開拍賣之通告。如清楚確定存放人之身分時,亦應通知其本人。
三、不得出售:
a)法律禁止出售之物品;
b)基於性質應歸為地區財產之物品;
c)第一條所指期限屆滿後,由存放人領取物品。
四、在上款c項所指之情況下,存放人須對經營澳門國際機場之被特許實體作出賠償,其金額相當於公開拍賣前一日因存放有關物品而作出之開支,並須立即提出物品。
五、如無人有意取得公開拍賣之物品,由經營澳門國際機場之被特許實體決定有關之處置。
六、開啟物件後,如發現其內之物品已破損、腐爛、不宜食用或可能對公共衛生造成危脅時,則應在有權限之衛生當局在場之情況下將之銷毀,並在筆錄內註明。
一、在第一條所指之期限屆滿前,如有充分理由懷疑有關物件內具有破損或腐爛之物品,則根據上條第一款及第六款規定之程序處理,並在筆錄內註明引致開啟物件及可能銷毀物品之理由。
二、未銷毀之物品繼續存放於經營澳門國際機場之被特許實體處,直至第一條所指之期限屆滿為止。
三、經營澳門國際機場之被特許實體不賠償根據本法令之規定開啟物件及銷毀物品所引致之損失及損害,但該實體故意或存在嚴重過失時,不在此限。
第四條--按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號法令第五條第三款b)項的規定,該課程尚包括原創論文的答辯。
第五條--論文的呈交及答辯應在完成授課後最多十二個月內進行。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學期 | 科目名稱 | 類別 | 課時 | 學分 |
零 | 歐洲地理及歷史 | 15 | ||
經濟應用數學 | 30 | |||
微觀經濟學 | 30 | |||
宏觀經濟學 | 30 | |||
英語 | 60 | |||
第一、二、 二及四 | 歐洲的體制 | 必修 | 15 | 1.25 |
歐洲的法制 | » | 30 | 2.50 | |
國際組織 | » | 15 | 1.25 | |
公共政策理論 | » | 15 | 1.25 | |
各項政策: 農業政策、社會政策、競爭政策、 區域政策、工業政策、科技政策 |
» | 30 30 |
2.5 2.5 |
|
發展模型 | » | 30 | 2.5 | |
歐盟的經濟政策 | » | 30 | 2.5 | |
金融和貨幣市場、歐洲貨幣制 度及貨幣和經濟聯盟 | » | 45 | 3.75 | |
其他政策:保護政策、對外政策 ......及未來的拓展政策 | » | 30 | 2.5 | |
歐盟演變前瞻 | » | 15 | 1.25 | |
企叢的全球化及策略 | » | 15 | 1.25 | |
亞洲國家特別是中國發展模型 | » | 15 | 1.25 | |
歐盟與亞洲的關係 | » | 15 | 1.25 | |
總數 | 330 | 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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