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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62/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由於旅遊和酒店業在澳門經濟中顯得日益重要,旅遊培訓學院旅遊高等學院開設的旅遊及酒店管理高等專科學位課程有顯著的發展。
因此須增設一個頒授學士學位的補充學年,目的是使旅遊及酒店業有關專業人士掌握優秀的技能,以及提高學院學員的專業和學術水平,為他們投入勞務市場提供新的機會。
基此:
經聽取澳門理工學院的意見:
總督按照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第七款的規定,命令如下:
第一條--根據由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第一條修改的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四款a)項規定,設立授予旅遊企業管理學士學位的一個補充學年。
第二條--核准旅遊企業管理課程學習計劃及相應的學術--教學編排。該計劃及編排載於本訓令附件`及附件a,並作為本訓令組成部份。
第三條--獲得旅遊高等學校高等專科學位者,可報讀旅遊企業管理課程補充學年。
第四條--只要經過第八條所指的典試委員會分析後認為履歷適合和具備基本訓練修讀旅遊企業管理課程,相近領域的高等專科課程畢業生和學士亦可報讀。
第五條--通過遞交致旅遊高等學校校長申請表的報名方式報讀該課程。
第六條--申請書應載明的資料和補充文件,報名、甄選、放榜、對甄選結果提出異議及註冊的期限,均以旅遊高等學校校長簽署的告示訂定。
第七條--招生規則必須注重學術和工作經驗履歷的評核,如投考人申報的培訓不足,還可要求其進行筆試和面試,以便入讀課程;或要求其補修高等專科課程科目。
第八條--由旅遊高等學校校長委任,該校副校長及教員組成的典試委員會負責根據上條的規定評估投考人資格是否符合法定框架、甄選和有關評定。
第九條--典試委員會的決議,由該校校長確認。
第十條--甄選結果以告示方式公佈,在告示中,列出入選和落選的投考人名單,並明確指出獲准和不獲准註冊者。
第十一條--在按照第六條規定所訂定的期限內,利害關係人可就上條所指的結果提出異議。
第十二條--經聽取第八條所指典試委員會的意見,旅遊高等學校校長就異議作決定。
第十三條--異議的得直,祇涉及利害關係人,即使須為此設立附加學額。
第十四條--課程期限為一學年,分兩學期。
第十五條--補充學年最後成績是所有科目總分的平均分整數,不低於零點五分進為一分。
第十六條--學士學位成績以下列公式計算,並按照上條的方法計算整數:
P = 3 x E + M 4
註: P=學士學位成績,E=高等專科課程最後成績,M=補充學年最後成績。
第十七條--本訓令在公佈翌日生效。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一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1. 學術範圍:旅遊企業管理。
2. 課程期限:兩學期。
3. 完成補充學年課程所需的最少學分總數:36學分。
4. 授課語言:英語。
範圍 | 科目 | 每週學時 | 學分 |
財務 | 企業財務管理 | 3 | 3 |
市場學 | 市場調查方法 | 3 | 3 |
市場學 | 消費者行為 | 3 | 3 |
管理學 | 旅遊業人力資源管理 | 3 | 3 |
管理學 | 組織行為與人際關係 | 3 | 3 |
數量分析法 | 決策數量分析法 | 3 | 3 |
總學分 | 18 |
範圍 | 科目 | 每週學時 | 學分 |
財務 | 計劃的分析與評估 | 3 | 3 |
市場學 | 管理學與旅遊市場學 | 3 | 3 |
管理學 | 旅遊產品管理 | 3 | 3 |
管理學 | 質量管理 | 3 | 3 |
管理學 | 旅遊研討會 | 3 | 3 |
經濟學 | 旅遊經濟學 | 3 | 3 |
總學分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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