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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在訂定本地區高等教育總架構規範的同時,制定了頒授碩士學位所應遵守的規則。而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號法令巳對該 等規則作出規章性的規定。
這樣,按上述規章性法規的規定,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審議了英語研究碩士課程之學習計劃,其目的是培訓具有相關學歷之人才。
基此;
在澳門大學建議下;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所賦予之權能,著令如下:
第一條--核准社會及人文科學學院之英語研究碩士課程的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載於本訓令之附件內,而該附件係本訓令之組成部分。
第二條--該課程的專業領域是英語研究。
第三條--該課程之科目均在十二個月內教授。
第四條--按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號法令第五條第三款b)項的規定,該課程還包括原創論文的答辦。
第五條--論文的呈交及答辯應在完成授課部分後並在有關規章所規定的期間內進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科目 | 種類 | 每週課時 | 學分 |
英語語言史 | 必修 | 3 | 6 |
文體分析 | 必修 | 3 | 6 |
高等語言學研究 | 必修 | 3 | 6 |
語言學專題研究 | * 選修 | 3 | 6 |
高等文學研究 | * 選修 | 3 | 6 |
當代英語分析 | * 選修 | 3 | 6 |
備註:
*學生必須在三門學科中選修壹門。
1.所有科目均為期一學年。
2.最少總學分數為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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