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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在本地區行政當局推行的社會政策範圍內,為改善老年階層的生活素質而建立 的一系列工作有著特別的重要性。
在這個前提下,設立頤老特別優惠咭,簡稱“頤老咭,該咭賦予有關持咭人取 得由澳門社會工作司與公共機構及企業簽署合作協議所提供的福利及服務。
基此;
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命令如下:
一、本批示規範頤老特別優惠咭即“頤老咭”的發出及使用。
二、頤老咭是份供個人使用的證件,賦予有關持咭人取得與澳門社會工作司為 此目的而簽署協議的本地區公共機構或私人實體所提供福利及服務的特別條件。
三、頤老咭按照賦予本批並成為本批示一部份的式樣由澳門社會工作司免費發放。
四、申請該咭的人士須具備以下條件;
a)年齡相等於六十五歲或以上;
b)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
五、頤老咭經澳門社會工作司司簽署,並在持咭人相片下角蓋上該機構鋼印方 為有效。
六、倘有遺失、損毀及變壞,將可申領補發,並在新咭上註明原因及保留原來 登記編號。
七、為取得第二款所指的優惠,每當有關機構及實體要求時須出示該咭。
八、為執行本批示的規定,澳門社會工作司須負責:
a) 編制及保持更新一份載明給予頤老咭持咭人優惠的指南;
b)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與其他機構所需的配合,包括正式與這些機構簽署合作協議。
命令公布。
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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