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理工學院體育暨運動學校開設之體育及運動高等專科學位課程不斷發展。為此,有必要延長其學制。目的是向具備該課程高等專科學位者提供掌握精湛技術所需的豐富文化知識及熟練的實踐技巧。
基此;
在澳門理工學院之建議下,經聽取其諮詢委員會意見;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所賦予之權能,著今如下:
第一條:澳門理工學院體育暨運動學校之體育及運動課程和在職體育教師體育及運動課程增設一補充學年,以便頒授體育及運動學士學位。
第二條:核准上述補充學年學習計劃及其學術教學編排。該計劃及編排載於本訓令附件I及附件II,並作為本訓令組成部份。
第三條:具有體育及運動課程和在職體育教師體育及運動課程之高等專科學位者可報讀該課程的補充學年。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二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1一 學術 一 教學編排
2 一 學習計劃
科目 | 種類 | 學分 | 每週課時 |
論文 | 學年 | 5 | 5 |
實習 | 學年 | 12 | 12 |
1 一 學術 一 教學編排
2 一 學習計劃
科目 | 種類 | 學分 | 每週課時 |
運物生物化學 | 學期 | 2 | 2 |
運動技能學 | 學年 | 4 | 2 |
電腦 | 學年 | 4 | 2 |
體育社會學 | 學期 | 3 | 3 |
殘疾人士之體育運動 | 學年 | 4 | 2 |
體育管理學 | 學期 | 2 | 2 |
手球 | 學期 | 2 | 3 |
草地曲棍球 | 學期 | 2 | 3 |
藝術舞蹈 | 學期 | 2 | 3 |
論文 | 學年 | 5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