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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58/GM/96號批示
公報編號:
31/1996
刊登日期:
1996.7.29
版數:
1332
修訂十二月十九日第85/GM/95號批示第二款(關於將手續費撥入本地區總預算、工商業發展基金會和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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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85/GM/95號批示
- 為配額貨物之出口而發出澳門來源證明文件之手續費之比率定為百分之零點七。
第58/GM/96號批示
- 修訂十二月十九日第85/GM/95號批示第二款(關於將手續費撥入本地區總預算、工商業發展基金會和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第50/GM/97號批示
- 修改十二月十九日第85/GM/95號批示第二條。
第50/GM/98號批示
- 內容係將出口受配額限制之貨物而發出原產地為澳門之證明文件,所徵收之手續費訂為百分之零點五。
相關類別
:
對外貿易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招商投資促進局
-
工商業發展基金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8/GM/96號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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