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鑑於察覺刊登於一九九六年三月四日第10期《政府公報》第一組第557頁之第4/91/M號法律,核准澳門立法會選舉制度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行文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
一、對有關提交候選名單的最後決定,得向澳門行政法院,以下稱為法院上訴。
應為:
一、對有關提交候選名單的最後決定,得向澳門高等法院,以下稱為法院上訴。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於澳門政府印刷署
署長 李炳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