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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一、凡在法律許可地方以外以任何方式經營博彩或負責主持博彩,即使非經常性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罰金。
二、非上款所指人士,倘從事任何與該經營有關活動者,則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罰金。
凡被發現在法律許可地方以外進行博彩者,處最高一百八十日罰金。
因不法賭博而在賭博現場出現者,處上條規定減半的罰金。
倘有關違法行為人的供詞,能有助揭發犯罪行為或確定其主要行為人的身份資料,則宣告暫緩執行第一條第二款、第二條及第三條所規定的刑罰。
凡透過暴力、以重大傷害作威脅或為此目的令他人無能力抵抗後,強迫他人賭博,或給予賭博的資源者,處二至八年徒刑。
一、凡欺詐地經營或進行賭博,或透過錯誤、欺騙或使用任何設施以確保幸運者,處一至五年徒刑或罰金。
二、籌碼的塗改或偽造及其使用,均處一至五年徒刑或罰金。
凡在法律許可的地方內違反賭博章程的規定經營博彩或任何類型的投注,特別是接受未經適當許可的投注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罰金。
一、凡在法律許可地方內進行上條所指的賭博或投注,特別是向未經許可的人作出投注者,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罰金。
二、倘屬第四條規定的情節,則宣告暫緩執行刑罰。
組織任何形式的未經適當許可的彩票或互相賭博,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罰金。
出售未經適當許可的彩票、獎券或其他同類性質的抽獎券,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罰金。
凡以任何方式偽造或塗改彩票、獎券或同類性質的抽獎券,或將之出售或使用,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罰金。
凡在商業場所、住所或其他場所以牟利目的經營「麻將」賭博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罰金。
一、凡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財產利益,向人提供用於賭博的款項或任何其他資源者,處相當於高利貸罪的刑罰。
二、在賭場作出的高利貸或消費借貸,推定是為博彩提供。為着有關效力,所有特別用於經營博彩的附屬設施及其他從事藝術、文化、康樂、商業或與旅業相關的活動的鄰接設施,均視為賭場。
三、消費借貸借用人之行為不受處罰。
倘向有關債務人索取或接受澳門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c項所規定的身份證明文件作為保證,以作出上條所指的犯罪,行為人被處二至八年徒刑。
因第十三條所規定的犯罪而被判罪者,處以禁止進入賭博場地的附加刑,為期二至十年。
本章所指違法行為,倘犯罪未遂,以可科處於既遂犯的刑罰處罰之。
當作出本法律所規定的犯罪,賭博的物品及用具予以扣押,且透過法院命令,由扣押實體將之銷毀並作出有關銷毀筆錄。
一、當作出本法律所規定的犯罪,所有用於或來自賭博的金錢及有價值物品,均被扣押並由法院宣告撥歸本地區。
二、倘作出第四章所規定的犯罪,所借得金錢或有價值物品,以及自願議定的利息,概歸本地區所有。
凡被發現在公共街道進行賭博,即使不是博彩,但涉及到金錢或協定的相當有價值物品,處澳門幣三百元至一千元罰金,倘屬累犯則加倍,款項撥歸本地區。
任何形式的賭博,倘其噪音或因其他情況滋擾鄰居的安寧及休息,禁止在午夜後進行,違例者處澳門幣三百元至一千元罰金,倘屬累犯則加倍。
凡被發現在第十二條所指情況進行「麻將」賭博者,處澳門幣五百元至一萬元罰金。
倘第十三條所規定的罪行為博彩承批公司的僱員作出時,該等事實得按照勞工法及其他適用規則的規定受紀律程序處分。
對任何方式的賭博、獎券、抽獎或同類性質的活動,當其增長已達至危害良好習慣的程度時,博彩監察暨協調司應建議限制或遏止的適當措施。
一、本法律所指違法行為的審判,由法院負責。
二、第六章所規定罰金由有權限的行政當局科處。
一、廢止八月二十七日第9/77/M號法律。
二、對第9/77/M號法律的準用視為對本法律的準用,而這些規定所指的罰金概撥歸本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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