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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55/96/M號訓令

公報編號:

25/1996

刊登日期:

1996.6.17

版數:

1112

  • 核准教育學碩士課程之學習計劃。
被廢止 :
  • 第2/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修改澳門大學教育學院教育碩士學位課程的學習計劃。
  •  
    相關法規 :
  • 第11/91/M號法令 - 關於訂定在澳門地區從事高等教育活動的一切公立及私立教育機構的組織和運作。
  •  
    相關類別 :
  • 博士及碩士 - 高等教育 - 澳門大學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廢止

    第155/96/M號訓令

    六月十七日

    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在訂定本地區高等教育總架構規範的同時,制定了頒授碩士學位所應遵守的規則。而二月二十八 日第15/94/M號法令已對該等規則作出規章性的規定。

    這樣,按上述規章性法規的規定,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審議了教育學系碩士課程之學習計劃,其目的是培訓有關學術領域的 專業人材。

    基此;

    在澳門大學建議下;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所賦予之權能,命令如下:

    第一條 —— 核准教育學系碩士課程的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載於本訓令之附件內,而該附件係本訓令之組成部分。

    第二條 —— 該課程的事業領域包括:教育行政領域及教育心理學領域。

    第三條 —— 該課程有關學科之修讀期為二個學期。

    第四條 —— 按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號法令第五條第三款b項的規定,該課程還包括原創論文的答辯。

    第五條 —— 論文的呈交及答辯應在完成授課部分後最多六個 月內或在有關規章所規定的期限內進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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