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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96/M號法令

五月二十七日

獨一條── 一九七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第1844號立法性法規第四十四條修改如下:

第四十四條

(檢驗委員會)

一、本章程提及之所有檢驗均由一委員會進行,該委員會定名為“檢驗委員會”,其組成如下:

──主席──經濟司司長;

──委員──專家——政府船塢之機械工程師或機械工程技術員;

──委員──土地工務運輸司之土木工程師或土木工程技術員;

──機械助理員──政府船塢之公務員;

──秘書──經濟司之公務員。

二、所有成員均由有關部門之司長委任,但主席除外。

三、委員會主席可將其職能授予屬經濟司主管編制之一名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