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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4/96/M號法令
五月二十七日
獨一條── 一九七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第1844號立法性法規第四十四條修改如下:
第四十四條
(檢驗委員會)
一、本章程提及之所有檢驗均由一委員會進行,該委員會定名為“檢驗委員會”,其組成如下:
──主席──經濟司司長;
──委員──專家——政府船塢之機械工程師或機械工程技術員;
──委員──土地工務運輸司之土木工程師或土木工程技術員;
──機械助理員──政府船塢之公務員;
──秘書──經濟司之公務員。
二、所有成員均由有關部門之司長委任,但主席除外。
三、委員會主席可將其職能授予屬經濟司主管編制之一名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