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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13/96/M號訓令

公報編號:

21/1996

刊登日期:

1996.5.20

版數:

968

  • 調整地圖繪製暨地籍司對其所提供之服務及資產而徵收之費用,以及核准有關之新印件——廢止九月二十六日第209/94/M號訓令。
被廢止 :
  • 第23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收費表及提供服務申請表的式樣。
  •  
    已更改 :
  • 第15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取替請求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提供服務的申請表式樣。
  •  
    廢止 :
  • 第209/94/M號訓令 - 修改地圖繪製暨地籍司徵收之價格及該司所使用之表格模式--廢止三月十三日第四五/八九/M號訓令。
  •  
    相關法規 :
  • 第3/94/M號法令 - 規範本地區地籍圖形之製作,保存及對其保持最新資料之權限。
  • 第113/96/M號訓令 - 調整地圖繪製暨地籍司對其所提供之服務及資產而徵收之費用,以及核准有關之新印件——廢止九月二十六日第209/94/M號訓令。
  •  
    相關類別 :
  •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 土地管理、城市規劃及地籍管理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3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113/96/M號訓令

    五月二十日

    地圖繪製暨地籍司(地籍司)提供財產及服務的現行收費由八月二十日第139/83/M號訓令訂定,並由三月十三日第45/89/M號訓令及九月二十六日第209/94/M號訓令修改。

    由於科技演進,故能提供新服務,特別在數碼化製圖方面,因此有需要調整收費及通過新的申請表格。

    基此;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賦予之權能,命令如下:

    第一條——地圖繪製暨地籍司(以下簡稱地籍司)供應地圖及空中鳥瞰照片按下表收費:

    一、本地區基礎圖

    地形圖及地籍圖

    面積
    價格/每頁
    (澳門幣)
    靜電
    繪圖紙
    價格/每頁
    (澳門幣)
    透明紙
    價格/每頁
    (澳門幣)
    A4 15,00 25,00 125,00
    A3 30,00 50,00 250,00
    A2 65,00 125,00 500,00
    A1 90,00 250,00 1 000,00
    A0 180,00 500,00 2 000,00
    超過A0 a) b) c)

    a) 地圖面積大於A0而闊度少於一米時,價格為每0.01平方米(一平方分米)澳門幣2.50(貳圓伍毫);

    b) 地圖面積大於A0而闊度少於一米時,價格為每0.01平方米(一平方分水)澳門幣5.00(伍圓);

    c) 地圖面積大於A0而闊度少於一米時,價格為每0.01平方米(一平方分米)澳門幣20.00(貳拾圓)。

    由於地形圖及地籍圖出圖工作的專門性,故該類申請的收費會按每一工時澳門幣220.00(貳佰貳拾圓)計算,並按有關收費表,根據所要求副本數量而收取附加費。

    倘申請供應一套地圖時,須繳交定金澳門幣500.00(伍佰圓)。

    二、數碼化地圖

    唯讀光碟(CD-ROM)數碼化地圖的收費為澳門幣3500.00(叁仟伍佰圓),並於申請時繳交定金澳門幣500.00(伍佰圓)。

    申請唯讀光碟所載的部份數碼化地圖時,每磁碟的收費為澳門幣600.00(陸佰圓)。

    三、空中鳥瞰照片

    本地區空中鳥瞰照片(1980、1988及1993年版)的價格為每一副本澳門幣220.00(貳佰貳拾圓)。

    第二條—— 一、所供應的物品不得作申請目的以外的用途。

    二、刊登上述照片、地圖及唯讀光碟的複製權收費,按每一情況訂定。

    三、授權予地籍可可批准將刊登之資料作全部或部分複製,及對該等資料作甄選。

    第三條—— 一、地籍司可為執行劃界、放點、地形測量等工作按下表收取費用:

      定金
    (澳門幣)
    收費
    (澳門幣)
    劃界(RGCU)    
    面積為100平方米以下 500,00 1 650,00
    面積由101至1000平方米 500,00 2 200,00
    面積由1001至3000平方米 500,00 2 750,00
    面積為3000平方米以上 500,00 a)
    放點    
    10點以下 500,00 1 650,00
    由11至20點 1 000,00 2 750,00
    20點以上 1 500,00 a)
    詳細的地形測量 1 000,00 a)

    a) 在戶外工作的基本收費為每日澳門幣1650.00(壹仟陸佰伍拾圓)。

    該表所載的收費皆附有一根據山勢地形或城市密度而改變的系數,其數值如下:

    F1 = 1.0——山勢地形平坦,少許樹木或城市密度不高;

    F2 = 1.2——山勢地形、樹木或城市密度一般;

    F3 = 1.5——山勢地形突出,多樹木或城市密度高。

    二、上款以外的服務,及因工作的專業性而需使用專業技術人員時,其收費以所使用的公務員或人員的職級、所耗時間及物料為基礎訂定。

    三、供應及運送劃界使用的標記及標椿而收取的費用,按每一情況訂定。

    四、供應都市建築總章程(RGCU)所需的地圖及一月十七日第3/94/M號法令規定的地籍圖,每一副本收費為澳門幣50.00(伍拾圓)。

    五、申請更改姓名或日期,每次收費澳門幣330.00(叁佰叁拾圓),其後每一副本的價格為澳門幣50.00(伍拾圓)。

    六、申請修改或分割地段,更正面積及提供座標或高程,收費按參與公務員或人員之職級及所耗時間與物料而訂定,其後每一副本的價格為澳門幣50.00(伍拾圓)。

    上述收費亦適用於申請修改一月十七日第3/94/M號法令的地籍圖。

    第四條——非財政自治之公共機關得免除支付前數條所指之費用。

    第五條—— 一、核准附於本訓令的向地籍司申請提供服務表格格式。

    二、表格在地籍司辦事處免費供應。

    第六條—— 出售產品及提供服務的收益,列入年度總預算經常性收入表第七節“出售耐用資產及服務”的“其他收費帳目”內。

    第七條——廢止九月二十六日第209/94/M號訓令。

    第八條——本訓令自公佈日翌月的首個工作日生效。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

    附件*

    正本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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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本
    正本
    副本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5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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