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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00/96/M號訓令

公報編號:

16/1996

刊登日期:

1996.4.16

版數:

918

  • 將總督對若干部門及實體之本身權限授予經濟協調政務司。
已更改 :
  • 第264/97/M號訓令 - 修改四月十六日第100/96/M號訓令第二條第二款(將總督有關若干部門及實體之本身權限授予經濟協調政務司)。
  •  
    相關類別 :
  • 經濟財政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0/96/M號訓令

    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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