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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100/96/M號訓令
公報編號:
16/1996
刊登日期:
1996.4.16
版數:
918
將總督對若干部門及實體之本身權限授予經濟協調政務司。
葡文版本
已更改
:
第264/97/M號訓令
- 修改四月十六日第100/96/M號訓令第二條第二款(將總督有關若干部門及實體之本身權限授予經濟協調政務司)。
相關類別
:
經濟財政司司長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0/96/M號訓令
四月十五日
沒有中文版 - Sem versão chine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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