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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96/M號法令

四月十五日

獨一條——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解除面積為91平方米之地段之公產性質,且視作無主土地歸併為本地區之私產。該地段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四日發出之第4183/92號地籍圖內以“B1”標明,而該地籍圖附於本法規且成為其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