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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4/GM/96號批示

公報編號:

10/1996

刊登日期:

1996.3.4

版數:

611

  • 核准以使用氣相色譜儀之色譜法,及以放射能量減弱法進行血液中酒精含量之測試。
被廢止 :
  • 第21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除十月十六日第274/95/M號訓令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檢驗方法外,亦得採用氣相色譜儀的色譜法,以及?分析法。
  •  
    相關法規 :
  • 第274/95/M號訓令 - 規範酒精影響下駕駛之監管條件及方法。
  • 第14/GM/96號批示 - 核准以使用氣相色譜儀之色譜法,及以放射能量減弱法進行血液中酒精含量之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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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道路交通法》 - 交通高等委員會 - 衛生局 - 治安警察局 - 交通事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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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1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14/GM/96號批示

    鑑於十月十六日第274/95/M號訓令關於規範受酒精影響下駕駛之監管條件及方法,祇訂明一種方法檢驗血液中酒精含量;

    因此,除該訓令訂明的方法外,有需要採用其他檢驗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方法;

    根據十月十六日第274/95/M號訓令第九條一款規定,總督命令如下:

    核准以使用氣相色譜儀的色譜法,及以放射能量減弱法進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測試。

    命令公佈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四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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