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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十月十六日第274/95/M號訓令關於規範受酒精影響下駕駛之監管條件及方法,祇訂明一種方法檢驗血液中酒精含量;
因此,除該訓令訂明的方法外,有需要採用其他檢驗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方法;
根據十月十六日第274/95/M號訓令第九條一款規定,總督命令如下:
核准以使用氣相色譜儀的色譜法,及以放射能量減弱法進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測試。
命令公佈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四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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