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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獨一條——核准附於本訓令之“麻雀百家樂”法定博彩規則。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1. 一副與牌九形狀和大小相同之二十隻牌,分成十對(K,9,8,7,6,5,4,3,2,A)。
2. 四粒骰及一個骰盅。場方有權定期更換膠牌。
1. 庄荷將牌洗勻後,把牌兩隻兩隻疊起,排成一列。
2. 庄家用骰盅搖骰,骰規定為四粒,搖出之點數,由庄家起按逆時針方向數,以決定先派給那一門,其他人士不可代庄家搖骰。
3. 庄家搖骰所得之點數,不得加減。派牌及殺賠均依逆時針方向進行。
4. 不論閒家之數目多少,每局均派足十門,每門得牌兩隻。
5. 如有橋骰或骰跌出盅外,庄家均須重新搖骰。
6. 搖骰之前,庄、閒家均可拮牌,方式隨意,但祇限用一手。閒家先拮牌,每局不得超過二人,庄家最後拮牌,庄家拮牌後,閒家不得再拮。
7. 閒家須在庄家搖骰前下注,庄家搖骰後,不得接受投注、加減注或移注,閒家下注跟眼。
8. 庄荷按投注進行殺賠,如有買錯照做。
1. 每臺連庄家共分十門。
2. 閒家可投注於一門或多門,每門亦可受搭注,投注最高者之閒家揸牌。
3. 除庄家外,每門只限一人揸牌。在一局進行中,不得離臺看牌。
在派牌時,偶然將某一隻牌陽開,該陽開之牌仍然有效,該局繼續進行。
1. 每門可輪流打庄。每次打庄祇限兩局,但其餘各門有相反協定者除外。
2. 閒家可不打庄而以逆時針方向讓給下一門閒家打庄,唯打庄之閒家必須在上一局有投注。
3. 庄家須將打庄籌碼放在席面,並聲明牌門方式,然後搖骰。庄家於每局中衹可贏取或輸去不超過其庄本之數額。
4. 庄家在第一局有贏錢,欲在下一局繼續做庄家,便須將庄本及所贏取之金額當作第二局之新庄本,祇可加多,不可減少。
5. 場方可以幫庄,金額另訂。閒家亦可幫庄,並按次序將投注放在庄注後面。輸贏均按次序做。幫庄閒家不得投注於其他門。
6. 各門閒家睇牌放好後,庄家才睇牌及將牌陽開,然後由庄荷逐門開牌。
1. 牌之大小順次序為K,9,8,7,6,5,4,3,2,A,K作為無點,A作一點。
2. 兩牌點數之和,是為該門之點數,九點最大。如兩牌點數之和超過十點,則只計尾數。
1. 閒家兩牌相加之點數大過庄家兩牌相加之點數者贏。
2. 庄、閒兩家之點數相同,則以其中較大之一牌相比,點數大者贏。
如庄、閒均為密拾,則不論牌之大小或組合完全一樣,均算庄家贏。
場方向贏家抽水,為其所贏得金額之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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