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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6/M號法令

一月十五日

第一條 二月十五日第10/82/M號法令第六條之內容修改如下:

第六條

一、承認本法規第五條所指之人員享有根據為本地區編制內公務員所訂定制度之退休權、以及收取撫卹金及其他金錢補助或實物補助之權利,但年資獎金除外;為此,在特許企業之服務時間計作在澳門公共行政當局內之服務時間。

二、澳門電訊有限公司及上款所指之工作人員須向澳門退休基金會繳納補償;該補償係根據為行政當局及其公務員所定之在退休及撫卹金方面之規定而計算。

三、澳門電訊有限公司所承擔之補償及在工作人員薪俸中扣除之補償,應由僱主實體於薪俸內作扣除後之翌月二十日前送交澳門退休基金會。

四、 。

五、適用第一款所產生之財政負擔責任,係由本地區根據為澳門公共行政當局之退休者及撫卹金受領人所定之方式承擔。

第二條 本法規於公布翌月之首日開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