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 八月二十九日第112/91號法律 - 將原屬財政司在稅務審判權範圍之權限賦予行政法院。
為可貫徹該等職責,有必要修改載於一月十八日第4/93/M號法令附表三之人員編制,以及有必要設立一個新程序科。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按照二月九日第6/87/M號法令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一月十八日第4/93/M號法令第二十條之規定,以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 在澳門行政法院設立一個新程序科。
第二條 一月十八日第4/93/M號法令附表三,由附於本法規之表代替。
第三條 本法規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但自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人員 | 職位數目 |
法院書記長 | 1 |
法院書記 | 2 |
一等助理書記 | 2 |
二等助理書記 | 4 |
庭差 | 3 |
法院文書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