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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4/95/M號訓令

十二月四日

經澳門司法委員會建議;

總督根據八月二十九日第112/91號法律第十九條第三款及第二十條第四款之規定,以及一月二十四日第7/94/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

以定期委任制度委任學士Mai Man Ieng、Choi Keng Fai、Kong Chi、Ip Son Sang、Cheng Lap Fok及Un Man Kuok為澳門法院司法參事。

第二條

本訓令於公布翌日產生效力。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