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經澳門司法委員會建議;
總督根據八月二十九日第112/91號法律第十九條第三款及第二十條第四款之規定,以及一月二十四日第7/94/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命令:
以定期委任制度委任學士Mai Man Ieng、Choi Keng Fai、Kong Chi、Ip Son Sang、Cheng Lap Fok及Un Man Kuok為澳門法院司法參事。
本訓令於公布翌日產生效力。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