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60/95/M號法令

公報編號:

48/1995

刊登日期:

1995.11.27

版數:

2537

  • 修改九月二十四日第6l/90/M號法令第三十條 及第五十一條(澳門司法警察司組織法)。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相關法規 :
  • 第61/90/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司法警察司組織法--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司法警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60/95/M號法令

    十一月二十七日

    鑑於澳門司法官報酬新通則之適用,必須對司法警察司之組織法規作出相關之調整。

    藉此亦擴大司法警察司副司長職位之聘任範圍,以易於固定有質素之本地人員。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第61/90/M號法令之修改)

    九月二十四日第61/90/M號法令第三十條及第五十一條之內容修改如下:

    第三十條

    (副司長)

    副司長之職位按一般法之規定任用,

    但:

    a)一名須為刑事偵察職程內職級不低於一等督察之人員;
    b)另一名須為具適合於執行相應職務之專業資格、能力及經驗之法學士。

    第五十一條

    (選擇性制度)

    獲委任在司法警察司執行職務之法院司法官或檢察院司法官.得於任何時候按適用法例之規定選擇所屬職程之報酬制度。

    第二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自公布翌日起開始生效。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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