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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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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三十一日第217/95/M號訓令許可在澳門設立一間新銀行。
鑑於其發起人提出修改有關葡文名稱之申請;
經聽取澳門貨幣暨滙兌監理署意見後;
經濟暨財政政務司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f 項所賦予之權能及根據經三月二十八日第93/94/M號訓令第一條修改之五月二十日第84/91/M號訓令第二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 下令:
獨一條——由七月三十一日第217/95/M號訓令許可在澳門設立之銀行之葡文名稱改為“Banco Espírito Santo do Oriente, S.A.R.L.”。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八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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