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保障基金原為隸屬於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且無法律人格之實體,但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號法令將其改為具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之公法人。
作出該等修改之上述法規因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故執行一九九五年本地區總預算之十二月三十日第67/94/M號法令未包括該等修改,因此,需要糾正此狀況。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十二月三十日第67/94/M號法令第五條之條文修改如下:
第五條
(本身預算)
各自治實體及市政廳於一九九五年內徵收之本身收入及指定收入估計為澳門幣2,200,255,873.00元,而該等收入按以下列明之數額,用於支付法律所許可且登錄於每一本身預算內之開支:
第二條 在附於十二月三十日第67/94/M號法令而公布之諸表內,增設汽車保障基金之項
目,並在收入分類方面增設15-38-00-00及15-38-00-01編號,及在開支分類方面增設50-38-00-00及50-38-00-01編號。
第三條 附於十二月三十日第67/94/M號法令公布之關於開支預算分類之諸表,視為已作
相應之更改。
第四條 本法規自公布之翌日開始生效,並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四日核淮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