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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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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本地區缺乏在測量方面之專業人員,故有培訓測量員之需要;而澳門測量暨地籍學校為專門培訓該類人員之機構,其章程亦由八月二十八日法令第44/95/M號所修改;
現決定如下:
1.澳門測量暨地籍學校之地形測量學一般課程將於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日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司開課。
2.地形測量學一般課程由下列學科組成:
3.各學科之大綱如下:
4.評分及評核系統如下:
4.1.為期一年(兩個半年之學期)的地形測量學一般課程之評分及評核制度為學科制,所有學員應在本批示第二條所載構成本課程之全部學科取得合格之成績;
4.2.普通學員之評分為延續方式,以直接觀察及測驗之形式進行,並審核個人及團體之作業,此評分之功能為在學年結束時能定出每一學員能否在由零至二十分的評分並連小數點後分數的計算中,取得合格之成績;
4.3.根據教務委員會所作之決定,在延續平均評分中未能取得等於或高於十分之學員,必須進行一個期末筆試及/或實習試及/或口試;
4.4.在第二學期結束時設有一附屬於評核系統之實習(D5),並於完結時遞交有
關報告;
4.5.此課程之最後評核為在實習報告中討論所得之成績及在本批示第四.二款所述之最後平均分中所得的結果;
最後評核由組成本課程的各學科的最後成績按下列方
式計算之總平均分:
12 (D1+D2+D3+D4) +8 (D6+D7+D8+D9) +20D5 |
100 |
根據下列標準,最後成績以整數表示:
a)小數點後之數目如等於或大於五,則增加一分;
b)小數點後之數日如小於五,則略去不理。
4.6.選擇成為八H二十八日法令第44/95/M號之澳門測量暨地籍學校章程第八條第二款所戴之志願制學生時,按教務委員會所作之決定,必須進行每個科目之期末筆試及/或實習試及/或口試。倘有若干科目之成績高於五分但低於十分時,按普通學生之同樣條件,可申請補考。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日於澳門運輸暨工務政務司辦公室
政務司 麥善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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