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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9/95/M號訓令

八月二十八日

五月十七日第131/93/M號訓令及八月九日第225/93/M號訓令已規定在澳門大學葡文學院範疇內設立多項學士學位課程。

鑑於以往所得經驗,有需要構思一個新的學術結構,其內包含一個匯合上述兩訓令核准的不同學習計劃之專業,藉此使澳門大學的教師資源能夠在有關知識領域中有更佳貢獻。

基此;

在澳門大學建議下;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一款b)項所賦予之權能,著令如下:

第一條——核准載於本訓令並為其組成部分之附件I、附件II及附件III之有關葡萄牙語言及文化學士學位課程之學術及教學編排與學習計劃;

——一般課程;
——文獻學專業。

第二條——廢止五月十七日第131/93/M號訓令及八月九日第225/93/M號訓令。

第三條——現已開始修讀八月九日第225/93/M號訓令核准之葡萄牙語言及文化課程學生將被納入新的計劃內。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

附件 I

葡萄牙語言及文化學士學位課程

學術及教學編排

1. 課程學術範圍:葡萄牙語言及文化和文獻學。

2. 課程正常修讀期:八個學期(每六個月為一學期)。

3. 完成下列課程所需之最低學分總數:

3.1. 葡萄牙語言及文化之一般課程:170個學分。
3.2. 葡萄牙語言及文化之文獻學專業:170個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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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II

葡萄牙語言及文化學士學位課程之學習計劃

一般課程

科目名稱 種類 每週學時 學分
第一學年      
語言研究入門 全年 4 6
文學研究入門 » 4 6
西方社會及文化 » 4 8
東方社會及文化 » 4 8
葡語語音及詞法 » 6 6
研究方法及技巧 » 3 4
葡語/漢語 I* » 4 4
第二學年      
葡萄牙史 » 4 6
中國史 » 4 6
葡語句法及字義 » 6 6
葡萄牙文學史 I » 4 6
中國文學史 I » 4 6
社會語言學 » 4 4
語言心理學 » 4 4
葡語/漢語 II* » 4 4
第三學年      
葡語表達技巧 » 6 6
葡萄牙文學史 II » 4 6
中國文學史 II » 4 6
澳門史 » 4 6
教育心理學 » 4 4
葡語教學法 I » 6 4
葡語/漢語 III* » 4 4
第四學年      
文學翻譯理論 » 4 8
葡萄牙語史 » 4 8
漢語史 » 4 8
文化交流史 » 3 6
葡語教學法 II » 6 6
葡語/漢語 IV* » 4 4
選修科目 » 4 4
選修科目 » 4 4

 

選修科目 種類 每週學時 學分
民族語言學 全年 4 4
計算機語言學 » 4 4
起源於葡萄牙語之土語及方言 » 4 4
起源於漢語之方言 » 4 4
葡萄牙藝術史 » 4 4
中國藝術史 » 4 4
葡萄牙戲劇史 » 4 4
中國戲劇史 » 4 4
中國哲學思想史 » 4 4
葡萄牙哲學思想史 » 4 4
   
* 1.  學生應在葡語及漢語之間選擇其第二語言,此語言不得為該生在中學時之教學語言。
  2.  學生對課程所採用之有關教學語言掌握程度至少要達至第二水平。
  3.  倘學生已具備學習計劃內所規定之語言水平,則可獲豁免修讀有關之語言科目。
  4. 在上款所指情況下,學生應選擇足夠之選修科目,以達致完成該課程所要求之學分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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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III

葡萄牙語言及文化學士學位課程之學習計劃

文獻學專業

科目名稱 種類 每週學時 學分
第一學年      
語言研究入門 全年 4 6
文學研究入門 » 4 6
西方社會及文化 » 4 8
東方社會及文化 » 4 8
葡語語音及詞法 » 6 6
研究方法及技巧 » 3 4
葡語/漢語I* » 4 4
第二學年      
葡萄牙史 » 4 6
中國史 » 4 6
葡語句法及字義 » 6 6
葡萄牙文學史 I » 4 6
中國文學史 I » 4 6
組織及文獻 » 4 4
信息社會學 » 4 4
葡語/漢語 II* » 4 4
第三學年      
葡語表達技巧 » 6 6
葡萄牙文學史 II » 4 6
中國文學史 II » 4 6
澳門史 » 4 6
編目學I及II » 4 6
分類及索引編注法I及II 全年 4 4
書目學及信息源I及 II » 6 6
葡語/漢語 III* » 4 4
第四學年      
葡萄牙語史 » 4 8
漢語史 » 4 8
文化交流史 » 3 6
葡語/漢語 IV* » 4 4
分類及索引編注法I及II » 4 4
信息系統管理I及II » 4 4
選修科目 » 4 4
選修科目 » 4 4
 
選修科目 種類 每週學時 學分
計算機語言學 全年 4 4
起源於葡萄牙語之土語及方言 » 4 4
起源於漢語之方言 » 4 4
葡萄牙藝術史 » 4 4
中國藝術史 » 4 4
葡萄牙戲劇史 » 4 4
中國戲劇史 » 4 4
中國哲學思想史 » 4 4
葡萄牙哲學思想史 » 4 4
文獻處理技術 » 4 4
檔案保存及修復概念 » 4 4
文獻信息學I及II » 4 4
   
* 1. 學生應在葡語及漢語之間選擇其第二語言,此語言不得為該生在中學時之教學語言。
  2. 學生對課程所採用之有關教學語言掌握程度至少要達至第二水平。
  3. 倘學生已具備學習計劃內所規定之語言水平,則可獲豁免修讀有關之語言科目。
  4. 在上款所指情況下,學生應選擇足夠之選修科目,以達致完成該課程所要求之學分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