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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48/95/M號訓令

公報編號:

35/1995

刊登日期:

1995.8.28

版數:

2010

  • 核准葡萄牙語言及文化碩士學位課程之學習計劃。
已更改 :
  • 第17/99/M號訓令 - 修改八月二十八日第248/95/M號訓令核准之澳門大學葡文學院葡萄牙語言及文化碩士課程之學習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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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博士及碩士 - 高等教育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48/95/M號訓令

    八月二十八日

    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在訂定本地區高等教育總架構規範的同時,制定了頒授碩士學位所應遵守的規則。而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號法令已對該等規則作出規章性的規定。

    這樣,按上述規章性法規的規定,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審議了葡萄牙語言及文化碩士課程之學習計劃,其目的是培訓在文學、語言學及歷史等領域的人材。

    基此;

    在澳門大學建議下;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

    所賦予之權能,著令如下:

    第一條——核准葡萄牙語言及文化碩士課程的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載於本訓令之附件內,而該附件係本訓令之組成部分。

    第二條——該課程的專業領域包括:語言研究領域、文學研究領域及歷史領域。

    第三條——該課程為期兩學年,其間包括下一條所指之有關專業論文之撰寫時間。

    第四條——按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號法令第五條第三款b)項的規定,該課程還包括原創論文的答辯。

    第五條——論文的呈交及答辯應在完成授課部分後最多六個月內或在有關規章所將規定的期間內進行。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怖

    ———

    附件

    葡萄牙語言及文化碩士學位課程學習計劃

    I一語言學研究領域

    第一年

    必修研究課程:  
    語言研究法 每週三小時
    補充研究課程:  
    教授作為外語之葡語教學法 每週三小時
    文學作品翻譯理論 每週三小時
    以葡語作語根之土語及方言 每週三小時

    第二年

    在任一研究課程範圍之內選一題目撰寫碩士論文。

    II一文學研究領域

    第一年

    必修研究課程:  
    文學研究法 每週三小時
    補充研究課程:  
    在葡萄牙或歐洲文學中之東方印象 每週三小時
    在葡萄牙或歐洲文學中之西方印象 每週三小時
    遊歷文學 每週三小時

    第二年

    在任一研究課程範圍內選一題目撰寫碩士論文。

    III-歷史領域

    第一年

    必修研究課程:  
    歷史研究法 每週三小時
    補充研究課程:  
    葡萄牙與亞大區的關係 每週三小時
    澳門歷史 每週三小時
    當代文化中之東西方對話 每週三小時

    第二年

    在有關研究課程範圍內選一題目撰寫碩士論文。

    附注:在任一領域的第一年,學生於須修讀三門研究課程,其中兩門選自補充研究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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