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鑑於在本年度適宜不為臨時逗留證進行年度續期;
又鑑於八月二十七日第49/90/M號法令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
護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賦予的權能,著令如下:
為所有效力,由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包括當天)起失效的臨時逗留證在有效期屆滿後繼續有效。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著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