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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50/GM/95號批示

公報編號:

35/1995

刊登日期:

1995.8.28

版數:

2016

  • 由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失效之臨時逗留證維持有效。
相關類別 :
  • 身份證明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0/GM/95號批示

    PDF文本

    鑑於在本年度適宜不為臨時逗留證進行年度續期;

    又鑑於八月二十七日第49/90/M號法令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

    護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賦予的權能,著令如下:

    為所有效力,由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包括當天)起失效的臨時逗留證在有效期屆滿後繼續有效。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著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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