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50/GM/95號批示
公報編號:
35/1995
刊登日期:
1995.8.28
版數:
2016
PDF文本
鑑於在本年度適宜不為臨時逗留證進行年度續期;
又鑑於八月二十七日第49/90/M號法令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
護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賦予的權能,著令如下:
為所有效力,由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包括當天)起失效的臨時逗留證在有效期屆滿後繼續有效。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著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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