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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號法令訂定了澳門大學可以提供學位後的培訓的法律框架。
鑑於有需要提高澳門法律學者的學術水平,同時更需要深化本地區大學教師之培訓和學位提升的條件,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審定了具有法學專業和政法學專業之法律碩士學位課程學習計劃。
基此;
在澳門大學建議下;
澳門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一款b)項所賦予之權能,著令如下:
第一條 核准附於本訓令並為其組成部分之法律碩士學位課程學習計劃。
第二條 課程的專業領域有:法學專業和政法學專業。
第三條 1.該課程有關學科之修讀期為一年。
2.該課程亦包括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號法令第五條三款b)項所規定的原創論文的答辯。
3.論文之呈交和答辯應於教學期滿後最多六個月內或有關
規章所訂的期限內為之。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必修科目 | 類別 | 學分 |
民事法 | 全年科 | 5 |
民事訴訟法 | « | 5 |
中國私法 | « | 5 |
選修科目* | ||
商法 | « | 5 |
國際私法 | « | 5 |
刑事法及刑事訴訟法 | « | 5 |
法律文化史 | « | 5 |
* 學生應選出二門選修科目。
必修科目 | 類別 | 學分 |
憲法 | 全年科 | 5 |
行政法 | « | 5 |
中國憲法 | « | 5 |
選修科目* | ||
國際公法 | « | 5 |
經濟法 | « | 5 |
刑事法及刑事訴訟法 | « | 5 |
法律文化史 | « | 5 |
* 學生應選出二門選修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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